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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審批

2012-05-29 14:57 來源:商務部 字號:       轉發 打印

行政事項名稱:外商投資商業領域審批

行政事項類別:行政許可

法律依據
  一、《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8號)
  二、《<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5年第30號)
  三、《商務部關于委托地方部門審核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通知》(商資函[2005]94號)
  四、《商務部關于委托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和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函[2005]102號)
  五、《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
  六、《商務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補充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3號)第三條
  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2000年 第6號)
  八、《關于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令 2006年第10號)
  九、《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報指引》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修訂)》(主席令2005年第42號)
  十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
  十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2001年修訂);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十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號);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一號);
  十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1號)。

申請條件
  一、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應有良好的信譽,無違反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章的行為。
  二、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低注冊資本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二)符合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和投資總額的有關規定。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30年,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40年。
  三、外商投資商業企業開設店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申請設立商業企業的同時申請開設店鋪的,應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的有關規定。
  (二)已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增設店鋪的,除符合第(一)項要求外,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按時參加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並年檢合格;
  2、企業的注冊資本全部繳清。
  四、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以下列方式從事分銷業務:
  (一)經營方式涉及通過電視、電話、郵購、互聯網、自動售貨機等銷售;
  (二)分銷商品涉及鋼材、貴金屬、鐵礦石、燃料油、天然橡膠等重要工業原材料,以及《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十八條規定的商品。
  (三)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不符合下述商務部授權地方部門審批的范圍:
  從事零售業務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其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或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內開設店鋪,如符合下列條件,由地方部門在其審批權限內審批並報商務部備案。
  1、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5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3家,其外商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30家;
  2、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0平方米,且店鋪數量不超過5家,其外國投資者通過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在中國開設同類店鋪總數不超過50家;
  3、單一店鋪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申請材料
一、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共同簽署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五)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對中國投資者擬投入到中外合資、合作商業企業的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
  (七)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八)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非法定代表人簽署文件的,應當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書。(下同)
二、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申請開設店鋪,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應報送修改後的合同、章程;
  (三)有關開設店鋪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有關開設店鋪的董事會決議;
  (五)企業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
  (六)企業驗資報告(復印件);
  (七)投資各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八)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鋪除外;
   (九)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三、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內投資商業領域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的銀行資信證明、登記注冊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明;
  (三)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五)擬開設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六)擬開設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七)外商投資企業關于投資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八)外商投資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九)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十)外商投資企業繳納所得稅或減免所得稅的證明材料;
  (十一)被投資公司的章程;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商業企業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書;
  (二)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資商業企業只報送章程,下同)及其附件;
  (四)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
  (五)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
  (六)被並購境內公司最近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投資各方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一年的審計報告(成立不滿1年的企業可不要求其提供審計報告);
  (七)被並購境內公司有國有資產的,應提供國有資產的評估報告及備案材料;
  (八)並購後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九)並購後企業董事會成員名單及投資各方董事委派書;
  (十)店鋪所用土地的使用權證明文件(復印件)及(或)房屋租賃協議(復印件),但開設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鋪的除外;
  (十一)店鋪所在地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符合城市發展及城市商業發展要求的說明文件;
  (十二)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
  (十三)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
  (十四)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
五、非商業企業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關于增加分銷經營范圍的一致通過的董事會決議;
  (三)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修改協議;
  (四)外商投資企業的進出口商品目錄;
  (五)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營業執照復印件;
  (六)外商投資企業原合同章程復印件;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注冊資本已經繳足的驗資報告。
  注: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簽訂的商標、商號使用許可合同、技術轉讓合同、管理合同、服務合同等法律文件,應作為合同附件(外資商業企業應作為章程附件)一並報送。

許可程序
  擬設立外商投資商業企業的投資者、申請開設店鋪的已設立的外商投資商業企業向外商投資商業企業注冊地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分別報送申請文件。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對報送文件進行初審後,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自收到全部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不批準的,說明原因。

告知方式:商務部批件

承諾時間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逾期不告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審批機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

審批主辦單位及辦公電話:外資司 65197962 65197875

行政監督:行政監察部門 65197970、65198815、84095353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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