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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分配依據和申請程序

2012-05-29 15:06 來源:商務部 字號:       轉發 打印

  一、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

  2007年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為1668萬噸。

  二、分配依據

  (一)申請單位以往的進口實績;

  (二)以往分配的數量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請單位的生產能力、經營規模、銷售狀況;

  (四)企業申請數量情況;

  (五)新的進口經營者的申請情況;

  (六)其他需要考慮的因素。

  三、申請原油非國營貿易進口允許量的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的油品經營企業:

  1.依法批準成立、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的油品經營企業;

  2.擁有不低于5萬噸的原油進口碼頭;

  3.擁有庫容不低于20萬立方米的原油儲罐;

  4.原油儲備不低于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資信良好,信譽等級在A級以上,銀行授信額度不低于2000萬美元;

  7.擁有從事國際石油貿易專業人員(至少兩人);

  8.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1.依法批準成立、注冊資金不低于5000萬元、從事油品經營的邊境小額貿易企業;

  2.有良好的原油接卸和轉運能力;

  3.近三年(2004-2006年)有原油進口經營業績;

  4.原油儲備不低于經營數量的10%;

  5.無走私、違規、偷稅、逃稅、逃匯、套匯記錄;

  6. 資信良好,信譽等級達到A級以上;

  7.其他需要考慮的其他因素。

  (三)擁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有獨立進口實績的外商投資企業。

  四、報送材料和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須按第三條規定的條件提供申請材料(申請單位無需要求所在地海關提供無走私、違規記錄證明,屆時由我部商海關總署統一核查),並經商務部授權的所在省市重要工業品進口管理機構轉報商務部。中央企業可直接向商務部報送。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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