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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猝死”現象漸引關注 兩類保險能賠付

2014-10-28 08:42 來源:濱海時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近年來,我國發生的“猝死”事件呈上升趨勢,“猝死”現象越來越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從表面看,“猝死”似乎應歸類于突發性死亡,對于這種無法預料的意外不幸,很多人都會認為投保意外險可以獲得賠付。但事實上,要通過意外險對“猝死”進行理賠往往行不通。

  記者了解到,保險業對于意外傷害的定義為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實致使身體受到傷害。由于“猝死”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因此通常被看做因疾病死亡,並不符合意外險的賠付范圍。那麼,是否有保險產品能應對“猝死”風險呢?

  保險顧問張馳指出,有兩類保險可以對“猝死”進行賠付。

  第一類是額外給付型重疾險,重疾險保險責任根據重疾險類別的不同一般分為“提前給付型”和“額外給付型”。“提前給付型”重疾險是在發生相應保險事故,經醫院確診後立即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額且相應主險的基本保險金額按給付的重大疾病保險金額同等減少。而“額外給付型”重疾險在發生相應保險事故並經確診後,需經過固定天數的“生存期”後仍生存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且不對主險保險金額產生影響。據了解“額外給付型”重疾險保險責任包括重疾、死亡及高殘,生存期多為30天。雖然“猝死”病因可能屬于重疾險規定的重大疾病類別,但是在發病一小時內死亡不符合“額外給付型”重疾險規定的生存期條件,在一小時內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不會賠付重疾保險金,若包含死亡責任,保險公司將給付死亡保險金。

  第二類是壽險,壽險是另一種可對被保險人身故風險予以保障的產品,相比意外險來說,壽險保單對于身故的賠償范圍就寬泛許多。只要並非故意殺害、傷害、吸食毒品、酒駕或2年內自殺等特殊情況,都可以對被保險人的身故予以理賠。由此可見,如果被保險人猝死,即滿足身故保險金的給付條件,保險公司自然會進行賠付。

  實習生王梓 來源濱海時報

[責任編輯: 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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