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653號(統戰政協類132號)提案答覆的函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3653號(統戰政協類132號)提案答覆的函
張百良委員:
您提出的對《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應進一步完善和加強落實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今年2月28日,我辦會同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31條措施”),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進臺胞臺企融入大陸經濟社會發展,體現了我們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真誠意願,受到了臺灣同胞的熱烈歡迎和廣泛好評,產生積極反響。措施出臺以來,我辦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緊鑼密鼓地制定實施細則、出臺配套辦法,儘速推動“31條措施”落實到位,目前已取得積極進展。
您提出的建議對落實“31條措施”後續工作具有積極作用。關於“臺資企業在大陸投資中,資本金的注入應與大陸企業相同”問題,根據《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臺灣同胞投資者可以用自由兌換貨幣等投資,也可以用投資獲得的收益進行再投資。同時,根據《商務部關於跨境人民幣直接投資有關問題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3年第87號)及相關規定,臺灣同胞投資者還可以合法獲得的境外人民幣進行投資。因此,臺資企業在大陸投資時,其資本金的注入享有多種靈活的方式。今年2月28日,原工商總局與商務部聯合下發文件,提出將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受理納入全國統一“多證合一”備案事項整合範圍,申請人只要通過各地工商部門的“單一窗口”,填寫一套表格,即可同時申請辦理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真正實現外商投資企業商務備案與工商登記“一口辦理”。
此外,我辦在“31條措施”發佈實施後,鼓勵各地方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升級版措施,其中一些省市針對臺胞投資注資事宜作出規定。例如福建省6月6日發佈的《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提出“在我省自貿試驗區新設立的臺資企業可按大陸企業申請註冊,可用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作為身份證明,註冊資本以人民幣表示,可選擇人民幣、美元、歐元、日元等幣種註冊,可按規定自主選擇經營範圍”;寧波市6月19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甬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寧波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人民幣或美元等作為註冊資本金”。
關於您提出的臺灣博士研究生到國外高校擔任訪問學者申請獎學金、臺生赴大陸學習申請助學貸款等問題,教育部高度重視港澳臺學生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于2016年12月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和培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臺灣地區學生的規定》,進一步規範了大陸高校對臺灣學生的招生、教學、生活管理和服務,保證培養品質,保障合法權益,實現臺灣學生與大陸學生同等學費、同等醫療保障政策。中央財政還出資為臺灣學生設立了專項獎學金。2017年10月教育部聯合財政部出臺了新的《臺灣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在獲獎榮譽感、獲獎比例和獎勵標準方面均有大突破,新版辦法參照大陸學生獎學金體系增設“特等獎”,增加了獎學金名額,覆蓋面近30%。教育部將進一步研究大陸臺生助學貸款和臺籍博士研究生到國外高校擔任訪問學者申請獎學金有關事宜,為更多臺灣學生在大陸學習提供更好經濟條件保障。
此外,在各地方制定的升級版措施中也有一些省市針對臺生提出明確鼓勵意見。例如《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提出“在閩就讀的臺灣學生與福建學生可同等申報各類獎學金、助學金。擴大專項獎學金規模,資助臺灣學生到在閩高校就讀”;廈門市4月10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廈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在廈門各高校設立臺灣學生助學金專門賬戶,接受社會捐贈,幫助家庭條件困難的在校臺灣學生完成學業”等。
我辦將鼓勵各地方結合當地發展情況,開展對臺先行先試,探索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具體做法,並適時總結有益經驗。同時,我辦將與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政策措施,不斷增進兩岸同胞福祉與親情,持續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