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1273號(統戰政協類035號)提案答覆的函
關於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
第1273號(統戰政協類035號)提案答覆的函
劉朝霞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縮小醫學院校臺胞學生實習待遇差異的提案收悉,現答覆如下:
根據《醫師資格考試報名資格規定(2014版)》規定:臺灣、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員報考的,按照有關文件執行。目前,取得大陸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居民在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時需具備的條件,均應符合原衛生部與公安部、國務院臺辦、國務院港澳辦聯合印發的《關於取得大陸(內地)醫學專業學歷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國家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發〔2001〕249號)和《關於取得中國醫學專業學歷的外籍人員和取得大陸(內地)醫學專業的臺港澳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補充規定的通知》(衛醫發〔2002〕52號)相關規定。其中規定“臺港澳居民在醫療機構內一年期限的實習內容應與大陸(內地)居民在該機構實習的內容和要求一致。”“對於不能接受臺港澳居民實習的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報經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批准後,方可由該院校將臺港澳居民安排至可供臺港澳居民實習的醫學專業學歷教育的其他高等院校附屬醫院實習。”
您反映的臺灣學生參加國家考試的實習費用明顯高於大陸學生的問題,據了解,政策上沒有歧視性規定,應屬個別醫院行為。另外,部分大陸學生畢業後就到醫院工作,其實習部分費用可能由工作單位支出,而臺灣學生因社保等問題未能在大陸醫院工作,相關實習費用只能由個人支付。
原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機構2017年曾赴北京、上海、福建等地,針對4所高校200名臺灣醫學生開展了調研,深入了解臺灣學生在大陸學習、生活、實習、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等現狀並提出了改進意見。
按照黨的十九大有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的要求,我辦將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教育部等部門繼續做好有關工作,為臺灣學生在大陸發展創造更好條件。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