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718號建議的答覆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
第3718號建議的答覆
許沛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央惠及臺灣同胞政策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今年2月28日,我辦會同國家發改委等有關部門出臺了《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簡稱“31條措施”),為臺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促進臺胞臺企融入大陸經濟社會發展,體現了我們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真誠意願,受到了臺灣同胞的熱烈歡迎和廣泛好評,產生積極反響。措施出臺以來,我辦會同各有關部門和地方緊鑼密鼓地制定實施細則、出臺配套辦法,儘速推動“31條措施”落實到位,目前已取得積極進展。
您提出的建議對落實“31條措施”後續工作具有積極作用。關於措施第17條“在大陸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加當地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技術能手、‘三八’紅旗手等榮譽稱號評選”,我辦已會同有關部門和地方積極開展具體落實工作。福建省、山東省、湖北省分別評選了5名、1名和1名臺籍職工為今年的省級勞模,江蘇省今年評選1名臺籍職工授予“五一”勞動獎章,湖北省一名臺籍青年教師獲評青年“五四”獎章,武漢市授予1名臺籍女同胞“三八”紅旗手稱號。此外,多個省市已將臺灣同胞納入榮譽獎項評選範圍。
關於您提出的在土地租賃方面給予老臺商相關政策問題,我辦在“31條措施”發佈實施後,鼓勵各地方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升級版措施,其中一些省市針對臺商用地問題予以明確。例如福建省6月6日發佈的《福建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意見》提出“對我省臺灣農民創業園內臺資農業企業、臺灣同胞個體工商戶繼續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等政策”,寧波市6月19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甬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對臺資企業存量工業用地擴產廠房及輔助設施提高容積率,不增收土地價款,免交增加建築面積的城建配套費。臺資企業利用存量土地用於鼓勵類經營服務項目的,可實行按原用途和土地權利類型使用土地的過渡期政策,不再繳納土地收益金,過渡期政策以5年為限”等。
關於您提出的進一步給予臺灣同胞在子女入學、乘坐公交、進入旅遊景區、觀看文藝演出、展覽、醫院看病等更多優惠或減免事宜,在部分省市推出的升級版惠臺措施中也有涉及。例如廈門市4月10日發佈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廈臺經濟社會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提出“臺灣學生在市、區教育部門的指導下統籌安排就學”,“年滿65周歲的臺灣同胞,參照廈門居民標準,可以享受乘坐市內公共交通設施相關優惠”,“在廈門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可以辦理廈門旅遊年卡,享受前往指定景點一整年不限次數的入園遊覽服務”,“在廈門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享有與廈門居民同等的醫療衛生服務待遇”等。
我辦將鼓勵各地方結合當地發展情況,開展對臺先行先試,探索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具體做法,並適時總結有益經驗。同時,我辦將與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作,根據實際需要研究制定更多政策措施,不斷增進兩岸同胞福祉與親情,持續擴大和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
2018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