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山東發展機遇,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山東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山東居民同等待遇,進一步促進魯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根據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出臺的《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結合山東實際,省臺辦、省發改委商省委組織部、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環保廳、省旅遊發展委、省國資委、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金融辦、省文物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省稅務局、山東證監局、山東保監局、民航山東監管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現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進魯臺經濟合作方面
1. 省、市、縣(市、區)政府在制定各項發展規劃、設立各類扶持資金和出臺支援政策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保障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享有同等待遇。(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級政府負責)
2. 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資本參與實施推進《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實施規劃》、《山東省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山東海洋強省建設行動方案》。(省發展改革委、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各市政府負責)
3. 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山東企業同等政策。支援臺灣同胞在新一代資訊技術、高端裝備、新能源新材料、現代海洋、醫養健康、高端化工、現代高效農業、文化創意、精品旅遊、現代金融服務等產業領域投資創業,對重點項目採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的辦法。支援在魯臺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享受同等扶持政策。(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商務廳、各市政府負責)
4. 支援臺資企業在山東加快設立總部、金融機構、營運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經商務部門或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審核認定為新設臺資企業區域總部或職能型總部的,省財政一次性獎勵500萬元。(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負責)
5. 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魯臺資企業,依法享受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在魯臺資企業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研發投入後補助等優惠政策。臺資企業設在山東的符合條件的研發中心採購大陸設備享受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省科技廳、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財政廳、省稅務局負責)
6. 支援在魯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和“境外百展市場開拓計劃”,完善銀企合作平臺、公共資訊服務平臺和風險保障平臺,提供與山東企業同等待遇和服務保障。(省發展改革委、省商務廳負責)
7.支援臺資企業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山東高速公路、軌道交通、港口運輸、垃圾污水處理、水利工程、燃氣供應、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水利廳、省環保廳、各級政府負責)
8. 臺資企業可通過出資入股、認購可轉債、股權置換等方式參與山東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援臺灣民間資本與山東國有資本共同設立股權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省國資委、省發展改革委負責)
9. 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可以依法公平參與政府採購。(省財政廳、各級政府負責)
10. 臺資企業與山東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臺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在堅持依法自願的基礎上,海峽兩岸(平度)農業合作試驗區、棲霞臺灣農民創業園及魯臺農漁業合作交流示範基地內的臺資農漁業企業實施土地流轉合同到期後優先續租政策。(省國土資源廳、省農業廳、省海洋與漁業廳、省林業廳負責)
11. 鼓勵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設立研發中心、孵化器等各類創新平臺,與山東科研機構、高校、企業進行聯合研發。臺灣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在山東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可牽頭或參加山東省省級科技計劃申報,享受與山東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山東省內單位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負責人,享受與山東科研人員同等政策。(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12. 加大對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依法獲得的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力度,嚴格實行“同保護”原則。臺資小微企業智慧財產權通過質押融資在山東轉化實施,享受單筆貸款60%貼息支援,一個年度最高20萬元。臺灣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智慧財產權在山東轉化實施並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擇優給予10-20萬元獎勵。(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
13. 支援臺資企業依法在山東設立第三方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參與標準化技術組織建設,依法開展計量、標準、檢驗檢測、認證業務,參與國家、國際、行業標準和山東地方標準的制修訂,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平臺示範區建設。在標準、品質、品牌等領域享受與山東企業同等的支援和獎勵政策待遇。(省品質技術監督局負責)
14.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設立各類專業性對臺產業合作區、示範基地,制定發展規劃,統籌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等政策,對入園企業發展提供便利。鼓勵臺灣科研機構、科技園區等與山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農業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合作建設魯臺科技產業合作園區。(省商務廳、省科技廳、各級政府負責)
15. 支援臺資企業“退城進園”,進入各市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臺灣園區發展,切實保障臺資企業搬遷中應享合法權益。(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商務廳、省環保廳、省稅務局、各級政府負責)
16. 臺灣同胞在山東從事農業生產,投資山東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構建及休閒農業等新業態,同等適用山東各項惠農政策。(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7. 在魯從事農業生產的臺資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在魯臺資企業生產的農機產品符合條件的列入農機購置補貼產品目錄。支援臺資農業企業申報國家和山東農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省農業廳、省財政廳負責)
18. 支援臺資企業和組織機構投資鄉鎮商貿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間,參與文旅類、產業類特色小鎮建設,符合條件的享受相關專項資金和產業基金扶持。(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旅遊發展委負責)
19. 支援臺資金融機構、商家與銀聯山東分公司加強合作,推動山東非銀行支付機構拓展網際網路業務種類,在支付服務等領域與臺資金融機構、商家開展業務合作。鼓勵金融機構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卡開戶提供便利,方便臺灣同胞在大陸使用電子支付服務。(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0. 支援臺灣徵信機構、省內徵信機構跨岸開設分支機構,為兩岸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便利。(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21. 鼓勵山東銀行業金融機構與臺資銀行同業合作,通過銀團貸款等形式參與全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建設,為優質項目提供融資支援。(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負責)
22. 支援符合條件的在魯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融資。加強對擬上市臺資企業的支援力度,並按照政策給予財政補貼。(省金融辦、省財政廳、山東證監局、各市政府負責)
23. 鼓勵支援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山東合資(合作)設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享受所在地公立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同等政策待遇。(省衛生計生委、省民政廳負責)
二、促進魯臺文教交流方面
24. 推動魯臺加強孔子文化、齊文化、泰山文化、海洋文化、黃河文化、媽祖文化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臺灣同胞和臺灣高校、民間社團參與山東有關文化工程項目、文化活動和學術研究。(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負責)
25. 支援臺資企業依託齊魯文化資源,加快在文化產業領域投資和承接文化產業項目。臺灣同胞在山東創辦各類文化企業,享受和山東文化企業同等文化產業政策。(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商務廳負責)
26. 臺灣文藝工作者可以進入山東的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鼓勵臺胞參與山東省相關文學藝術評獎活動。鼓勵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山東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開展文化產品進出口業務。(省委宣傳部、省商務廳、省文化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27. 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文化遺產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等工程,共同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支援在山東的臺灣文化藝術界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感知中國、中國文化年(節)、歡樂春節、齊魯文化絲路行等品牌活動,參加“中華文化走出去”計劃。(省委宣傳部、省文化廳、省文物局負責)
28. 鼓勵臺灣地區知名高校、研究機構中儒學研究高端人才到山東開展儒學研究和傳播工作,符合條件的納入我省人才引進、獎勵、培養的支援範圍,給予相應支援政策和待遇。(省委組織部、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濟寧市政府負責)
29. 為臺灣圖書進口業務建立綠色通道,簡化臺灣圖書合同登記備案流程。對山東省出版物進口經營單位的圖書進口備案申請,同時段優先審核從臺灣地區進口的圖書備案申請並最大限度縮短備案辦理時限。(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0. 鼓勵山東電影發行放映機構、廣播電視臺、視聽網站和有線電視網,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引進或參與發行更多臺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並積極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
31. 支援臺灣機構在山東開展廣播電視、電影、電視劇等方面的合作,鼓勵魯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在魯臺合作製作的電影、電視劇中主創人員比例、大陸元素、投資比例等方面放寬限制。最大限度縮短魯臺電視劇合拍立項階段故事梗概的審批時限。鼓勵臺灣地區服務提供者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在山東設立臺資企業從事電影后期製作服務,打造魯臺影視產業基地。(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文化廳負責)
32. 支援魯臺兩地教育文化科研機構開展中國文化、歷史、民族等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鼓勵和支援臺灣地區高校參與海峽兩岸大學校長論壇、魯臺職業院校長研討會等活動。(省教育廳、省文化廳負責)
33. 支援山東具有招收臺灣地區學生資格的高校,積極面向臺灣地區招生,通過增設獎助學金等措施,吸引臺灣學生來山東高校就讀。(省教育廳負責)
34. 接納臺灣高校加入山東高校線上課程聯盟,對魯臺高校聯合開展教學改革項目、課題研究及課程建設優先支援;鼓勵支援臺灣優質職業院校與山東職業院校、職業教育機構建立合作關係,共同開發專業人才培養標準、專業課程、教材體系、數字化教育資源和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合作培養培訓專業人才。(省教育廳負責)
35. 鼓勵支援山東高校與臺灣高校、企業、科研機構等共同申報研究生聯合培養基地;對在魯臺灣研究生指導教師和臺灣研究生申報研究生教育品質提升計劃和研究生教育創新計劃,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援。(省教育廳負責)
36. 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文化、教育等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省臺辦負責)
37. 開展“感知山東”文化交流活動,邀請臺灣媒體界人士來山東參觀體驗;鼓勵臺灣青少年來山東開展研學旅遊,參加魯臺青年交流季等各類青少年交流活動,提供相應的接待便利服務。(省委宣傳部、省委統戰部、省旅遊發展委、省臺辦、省教育廳負責)
三、支援臺灣同胞在魯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方面
38. 臺灣同胞可按國家規定在山東報名參加有關專業技術人員、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和職稱評審。進一步完善臺灣同胞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的工作流程,為其在山東參加各類職業資格考試提供便利條件。簡化職稱評審手續,臺灣同胞沒有個人履歷檔案的,可以使用臺胞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代替。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以納入工作評價體系。鼓勵臺灣同胞在山東報名參加導遊資格考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司法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遊發展委負責)
39. 臺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千人計劃”。積極協助推薦在山東創業創新的臺灣專業人才申請參與國家“萬人計劃”、泰山學者、泰山產業領軍人才等重大人才工程。(省委組織部、省發展改革委、省經濟和資訊化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負責)
40. 鼓勵支援在山東工作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和山東自然科學、社會科學、藝術等方面的基金項目。(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文化廳負責)
41. 在魯臺灣同胞子女就讀幼兒園、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由居住地所屬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省教育廳負責)
42. 積極為臺灣畢業生提供職業生涯規劃和就業指導。對於有留魯創業意願的臺灣畢業生,可享受大學生創業扶持政策,並可優先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園區。(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負責)
43. 支援臺灣青年來山東創業,按規定給予一次性創業補貼、一次性創業崗位開發補貼、一次性創業場所租賃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援臺灣青年創業項目、創業企業入駐省級創業孵化示範基地、創業示範園區孵化發展。(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
44. 支援山東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青年提供實習、就業崗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國資委負責)
45. 支援臺灣同胞在山東參加醫師資格考試、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山東就讀臨床醫學專業碩士學位的臺灣學生,在參加研究生學習一年後,可按照大陸醫師資格考試報名的相關規定申請參加考試。取得大陸醫師資格證的臺灣同胞,可按照有關規定在山東申請執業註冊。符合條件的臺灣醫師,可按照規定在山東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可重新辦理註冊手續。(省衛生計生委、省教育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46. 在山東工作的臺灣同胞可參評“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青年五四獎章、三八紅旗手、技術能手等稱號。對在魯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各類評獎項目的積極予以協助。(省委宣傳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省科技廳、省民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文化廳負責)
47. 鼓勵臺灣同胞加入山東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積極參加相關活動。(省民政廳、各相關社會組織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48. 鼓勵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山東扶貧、支教、公益、社區建設等基層工作。支援在山東長期居住的臺灣同胞受聘擔任相關社會組織管理人員。(省民政廳、省教育廳負責)
49. 在魯臺資企業中的臺籍職工同等參與工會開展的各類活動,符合條件的臺籍職工可參加勞動模範療休養和職工療休養活動。(省總工會負責)
50. 在山東投資、就業的臺灣同胞及其家屬、子女在公共交通、景點門票、公共文化服務等方面享受與當地居民同等優惠。(省交通運輸廳、省文化廳、省文物局、各級政府負責)
51. 臺灣同胞在山東就業期間,可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與山東居民同等政策。(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52.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申請山東省各市、縣(市、區)的公共租賃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山東學習、創業、就業、生活的臺灣同胞,按照政策規定購買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貸款申請、辦理時限等享受當地居民同等待遇。(省住房城鄉建設廳、人民銀行濟南分行負責)
53. 臺灣同胞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享受與山東省內職工同等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並離開大陸的,可一次性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
54. 在山東人才改革試驗區內,對持臺灣地區有關機構頒發的執業證書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允許其按有關規定和證書許可範圍開展相應業務。(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
55. 在山東居住的臺灣同胞與山東居民享有同等醫療服務待遇。臺胞定點醫院為急危重症就醫臺胞開通綠色通道。各級醫療機構為臺灣同胞回臺報銷健保費用提供符合要求的醫療文書。在山東居住的臺灣同胞的子女享有與山東居民同等的預防接種服務,由居住地接種單位為在魯臺灣同胞共同生活子女建立預防接種卡,免費為其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省衛生計生委負責)
56. 相關服務管理機構應將臺胞證作為身份認證的有效證件,逐步實現與大陸居民身份證同等使用,便利臺胞在山東辦理銀行開戶、入住酒店賓館、辦理搭乘飛機火車手續、網上預約就醫、網上應聘等。(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衛生計生委、省旅遊發展委、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民航山東監管局負責)
(山東省臺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