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發佈

2018-08-30 08:44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8月28日,《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正式發佈,60條惠臺實施辦法即日起生效。

  這60條惠臺實施辦法是湖州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臺辦、國家發改委發佈的“31條措施”和浙江省臺辦、省發改委發佈的76條惠臺實施意見的基礎上,充分調研,聽取臺商、臺胞、臺青的意見和建議,結合湖州實際,提出來的有的放矢、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實與臺商臺胞分享湖州發展大平臺和良好機遇,為臺灣同胞在湖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同等待遇和優先服務。

  關於印發《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的通知

  湖政臺〔2018〕47號

各縣、區臺辦、發展改革委: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積極落實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和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浙政臺發〔2018〕4號),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湖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州市居民同等待遇,與臺灣同胞共用湖州發展機遇,經商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市委宣傳部、市農辦、市發改委、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市農業局、市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廣新局、市體育局、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局、市環保局、市旅發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品質技監局、市國資委、市供銷社、市政務辦、市金融辦、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文聯、市社科聯、市人行、市慈善總會、湖州廣電集團、電信湖州分公司、移動湖州分公司、聯通湖州分公司等同意,市臺辦、市發改委牽頭制定了《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  

  湖州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湖州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依據國臺辦、國家發改委《關於印發〈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國臺發〔2018〕1號)、省臺辦、省發改委印發的《浙江省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實施意見》(浙政臺發〔2018〕4號),逐步為臺灣同胞在湖州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湖州市居民同等待遇,與臺灣同胞共用湖州發展機遇,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投資和經貿合作方面

  1.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湖州“中國製造2025”試點示範城市建設,享受與湖州本土企業同等待遇。

  2.鼓勵臺資企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支援參與“一帶一路”建設,同等享受湖州市在開拓市場、境外投資等方面出臺的相關扶持政策。

  3.支援臺商來湖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慧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享受相應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援政策。

  4.支援臺資(商)在參與湖州綠色金融改革示範區建設、教育、衛生、養老、農業和旅遊等行業投資創業。支援臺資(商)在湖投資重大工業項目和重大商貿項目。

  5.支援、鼓勵臺資企業發展電子商務,按照湖州市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相關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6.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7.支援鼓勵臺資企業在湖州開展專利申請、專利保護、專利運用工作,通過智慧財產權轉讓交易市場開展智慧財產權評估、登記、交易、轉讓等活動。臺資企業可按照湖州市相關智慧財產權及專利政策,享受本土企業同等待遇。

  8.支援臺資企業及臺灣同胞參與省科學技術獎評選。符合條件的湖州註冊的臺資企業均可參與評獎;對於承擔重大科技攻關任務的科研人員,給予獎勵。

  9.推進“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惠及臺資企業,健全重大臺資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和重點臺資企業服務機制,降低臺資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臺資企業同等享受湖州市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

  10.優化臺資企業設立程式,建立商務部門和市場監管部門的資訊數據共用機制,實施臺資企業商務備案和工商登記“一口辦理”。

  11.全面落實臺資企業“多證合一”。在“五證合一”的基礎上,將28項備案事項進一步整合到營業執照上,不再要求臺資企業提供關於整合證照事項的額外證明材料。

  12.支援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等在湖州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牽頭或參與符合重點研發計劃指南要求的項目申報,享受與湖州其他機構的同等待遇;對受聘于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獨立法人機構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並符合申報指南要求的,可作為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

  13.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可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湖州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礎設施及安居工程、旅遊開發項目建設。

  14.鼓勵臺資企業參與湖州市特色小鎮建設、運營管理和投資創業。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專家學者參與湖州市鄉村振興戰略實施計劃,重點支援在鄉村建設、休閒農業、高端民宿等領域進行投資合作,在鄉村振興實施項目策劃、設計和建設中,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

  15.鼓勵湖州臺資企業提高產品品質標準,將臺資企業的產品和服務納入政府採購平臺,鼓勵和倡導優先採購。

  16.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

  17.對參與綠色金融改革示範區建設、教育、衛生、養老、農業和旅遊等領域的項目、重大工業項目和重大商貿項目的臺資企業,其用地在年度用地計劃指標上優先給予安排。

  18.國家和省批准的各類涉臺園區和基地,應當有一定比例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土地用於臺灣同胞投資項目。

  19.對用地集約的國家鼓勵類臺商投資項目,優先供應土地並在確定土地出讓起始價時,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的《浙江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

  20.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在湖州從事農業生產活動,同等適用湖州惠農政策;在湖州投資的臺資農業企業可與湖州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援政策和優惠措施。

  21.強化臺資企業金融服務,支援臺商多渠道融資。鼓勵在湖州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對符合產業政策的臺資企業的貸款規模,在貸款利率、擔保方式、合同簽訂等貸款條件上給予靈活、優惠的政策,幫助企業規避收匯及匯率風險。

  22.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多元化動產抵質押及供應鏈融資、出口信用保險融資等新型金融產品。對資信記錄良好、財務實力強、技術上處於行業領先地位、產品銷路正常、還款來源有保證的臺資企業,優化授信流程,加強授信支援。

  23. 支援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大陸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融資。

  24.鼓勵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來湖州辦展辦會,同等享受湖州相關支援政策。

  25.支援臺灣同胞投資參與湖州市公建民營、社會化運營等領域的養老服務產業。鼓勵臺灣同胞積極投身當地慈善事業,對發起設立的慈善組織和慈善項目優先推薦申報政府和慈善機構的慈善獎項。

  26.鼓勵支援湖州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積極發揮作用,完善臺資企業交流聯繫平臺,服務台資企業創業創新。

  27.支援臺資企業在湖州市再投資,經認定的臺灣同胞再投資企業享受湖州市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

  28.支援臺資企業和臺灣同胞維護合法權益,加強臺灣同胞投資的法律宣傳與諮詢、投訴受理和糾紛解決等工作。臺灣同胞投資者和隨行家屬,以及在湖州市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和隨行家屬,符合條件可以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二、就業創業方面

  29.支援臺灣同胞在湖州市報名參加《向臺灣居民開放的國家職業資格考試目錄》中的53項專業技術人員國家職稱資格考試和81項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湖州市相關部門應當做好考試的組織、服務工作。

  30.對在湖州市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臺灣同胞,符合條件的可參加相應系列、級別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允許臺灣同胞根據相關規定和要求應聘湖州市事業單位。

  31.臺灣同胞可在湖州市開設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報名參加註冊會計師考試,報名參加湖州市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會計專業技術高級資格評審、會計領軍人才選拔、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

  32.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取得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湖州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

  33.鼓勵臺灣同胞在湖州參加全國導遊資格考試,持證執業。

  34.臺灣同胞來湖州高校從事教學研究工作,在職稱評聘、課題項目申報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臺灣地區高校的任職年限予以承認,在臺灣地區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專業技術職務評聘等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執行。

  35.支援兩岸高校在湖州共同設立合作研發機構,聯合建設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平臺,以優質成熟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入駐並按照項目實際投入的一定比例給予平臺研發經費支援,此外對項目公司在土地、固定資產投資、稅收、人才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對引進項目的科技仲介服務機構(個人)提供獎勵政策。

  36.積極協助在湖州的臺灣同胞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

  37.鼓勵臺灣青少年來湖州開展研學旅行,參加各類夏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對臺灣地區中小學校、全日制大中專在校學生給予湖州市國有投資或控股的3A級及以上旅遊景區首道門票免費的優惠政策。臺灣省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專科及以上的在校大學生,在經認定的湖州市範圍內的大學生實訓基地進行實訓、實習和實踐活動的,可享受大學生實訓生活補貼。

  38.積極協助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和省“千人計劃”、南太湖精英計劃等人才計劃,鼓勵在湖州工作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萬人計劃”。臺灣青年來湖州創業創新,符合湖州市相關人才引進條件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相關資格條件中對海外學習經歷、工作經歷有特別要求的,臺灣地區學習、工作經歷可參照適用。

  39.鼓勵臺灣青年來湖州就業創業,同等享受就業創業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等湖州各項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政策。臺灣大學生來湖自主創業的,優先入駐市、縣(區)相關創業園區、特色小鎮等,並享受屬地各類扶持政策。

  40.政府人力資源資訊網站為在湖州臺資企業和來湖州就業的臺灣青年提供招聘資訊服務,根據需求組織臺資企業、臺灣大學生專場招聘會。

  41.支援臺資企業來湖入駐眾創空間,或來湖州設立眾創空間,貫徹實施《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扶持眾創空間發展的十條意見》,對於引進的優秀人才給予相應的補助,對評選為市級、省級、國家級的眾創空間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援,享受相應的優惠政策。

  42.積極協助在湖州臺灣同胞參評中華慈善獎、梅花獎、金鷹獎等國家經濟科技文化社會領域評獎項目。在湖州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和臺資企業可參與湖州市勞動模範、十大傑出青年、三八紅旗手、見義勇為獎等的評選。

  三、文化交流方面

  43.鼓勵臺灣同胞加入湖州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開展專項領域研究和成果應用。支援臺灣地區商業協會、社團、行業協會等來湖開展對口交流。

  44.鼓勵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傳統工藝振興等方面進行合作。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團體和人士參與大陸在海外舉辦的歡樂春節、中國文化周、浙江文化年(節)等品牌交流活動,共同推動中華優秀文化傳承。

  45.支援臺灣同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湖州廣播電視節目和在湖州的電影、電視劇的製作,協助臺灣同胞辦理相關手續。鼓勵湖州的廣播電視臺、有線電視網、視聽網站引進更多臺灣地區生產的電影、電視劇,並積極協助向上級部門申報審批。

  46.鼓勵通過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多渠道引進臺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臺灣地區文藝工作者可進入湖州市文藝院團、研究機構任職或研學,合作開展舞臺藝術作品的編導、創作,符合條件的,支援並協助其申報海外中國文化中心項目。

  47.湖州市各級公共文化場館免費向臺灣同胞開放,臺灣同胞憑相關證件在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場館和湖州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公共文化服務待遇。

  四、生活待遇方面

  48.優化臺灣同胞金融服務,為臺灣同胞辦理銀行開戶、使用電子支付工具提供便利。臺灣同胞可憑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申請開立個人銀行賬戶。

  49.湖州市法律服務團為臺灣同胞開展免費法律諮詢。對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50.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在湖州參與扶貧、支教、公益等社會工作。鼓勵在湖州居住的臺灣同胞參與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鼓勵臺灣同胞參與組建社區志願服務隊,並擔任負責人。有條件的社區可以建立以臺灣同胞個人命名的社會工作室,該工作室可納入政府購買社區服務項目名錄。

  51.在湖州市投資創業或者登記就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在住宿、醫療、旅遊、交通、通訊等方面,按照規定享受與湖州市居民同等待遇。

  52.臺灣同胞在湖州市共同居住的子女,按照有關規定進入所在地幼兒園、中小學(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就讀,與所在地學生享有同等待遇,並享受中考加5分政策。

  53.臺灣同胞可按照有關規定繳存、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並在辦理時同等享受便捷服務。臺灣同胞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聘用關係並返臺的,可按照規定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

  54.在湖州就業、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憑居住、工作或學習證明等,可按相關規定在湖州購買或者租賃住房,申請湖州市公租房、人才公寓等,享受湖州居民同等待遇。

  55.臺灣同胞在湖州就業期間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56.臺灣同胞按照相關規定享受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湖州市醫療機構可為就診的臺灣同胞提供符合臺灣地區健保機構核退費用要求的醫療文書等方面的便利。

  57.在湖州生活1年以上的特困臺灣同胞入住湖州市養老機構的,參照湖州市特困老人有關標準給予特定服務對象補貼。在湖州亡故的,按惠民殯葬政策減免4項基本服務項目費用;留有孤兒的,在其成年前,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送至屬地兒童福利機構予以安置。對突遭變故致生活困難的臺灣同胞給予臨時救助。

  58.臺灣同胞可在湖州所有合法經營的賓館、酒店、民宿、家庭旅館、房車等登記住宿。

  59.臺灣同胞已在臺灣地區取得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在所在地公安機關申請換領機動車駕駛證。

  60.年滿60周歲以上的臺灣同胞,可按照湖州市居民標準按規定享受相關老年優待政策。

  本實施辦法2018年8月28日起正式實施。

(浙江省湖州市臺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