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興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

2018-09-27 08:53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嘉興市臺辦 嘉興市發展改革委

  關於印發《嘉興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臺辦、發展改革委,嘉興經濟技術開發區統戰群團局、嘉興港區黨群工作部: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重要思想,積極落實《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我省《實施意見》,率先同臺灣同胞分享嘉興發展機遇,深化嘉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嘉興投資、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經商市人大辦,市政協辦,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市委宣傳部,市農辦、市農業經濟局,市經信委,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建委,市商務局,市文化局,市衛生計生委,市市場監管局,市國資委,市行政服務中心,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科協,市金融辦,民革嘉興市委會,市社保事務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市稅務局,嘉興海關,人行嘉興中心支行同意,市臺辦、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了《嘉興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嘉興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

  嘉興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 嘉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8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附件

  嘉興市貫徹《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實施辦法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對臺工作重要思想,根據《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國臺發〔2018〕1號)和我省《實施意見》,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深化嘉臺經濟文化交流合作,逐步為臺灣同胞在嘉興投資、創業、就業、學習、生活提供與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大力推進高品質臺資集聚地建設

  1、臺資企業在本市設立企業時可以選擇使用美元或人民幣作為註冊資本金,同等享受本市支援民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發展的有關待遇,同等適用本市企業減負擔降成本政策。

  臺資企業在本市再投資的,可依規享受本市臺灣同胞投資的相關政策待遇。(市商務局、市經信委、市發展改革委、市臺辦)

  2、支援臺資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嘉興行動綱要”,臺資企業投資網際網路、高端裝備製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點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實施產業轉型升級、技術改造退低進高,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各類扶持資金和各項優惠政策。(市經信委)

  3、臺資企業參與“一帶一路”、長江經濟帶、大灣區、大花園、大通道、大都市區建設的重大項目和列入省市縣長項目工程的臺資項目,採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支援。(市發展改革委)

  4、鼓勵臺資企業參與本市特色小鎮建設和鄉村振興戰略實施,同等享受相關支援政策。支援臺資企業參與本市特色跨境電商示範園區建設。(市發展改革委,市農辦、市農業經濟局,市商務局)

  5、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行銷中心、檢測中心、採購中心、培訓中心、投資中心、結算中心、物流配送中心、電子商務中心等,促進本市高端製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融合發展,同等享受相應的投資、稅收、資金等支援政策。重大臺資總部項目,可一事一議制定具體支援舉措。(市商務局、市科技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

  6、鼓勵支援臺資項目申報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資項目和重大產業項目,享受相應的政策支援和重點服務。(市發展改革委)

  7、加大對臺資企業要素支援,對先進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及符合產業導向的集約用地的鼓勵類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等別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確定土地出讓底價。(市國土資源局)

  8、支援符合產業導向的臺資企業按照規劃開展技術改造,對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經批准使用原工業用地提高容積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讓價款。(市建委、市國土資源局)

  9、支援臺資企業從事科技、文創等產業研發活動,臺資企業申請、授權專利等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各項政策待遇。(市科技局)

  10、臺灣地區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同等享受本市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的支援政策。(市科技局)

  11、受聘于在本市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本市科研人員同等政策。鼓勵支援臺資企業引進的科技人才團隊申報省、市級領軍型創新創業團隊。(市科技局、市委人才辦)

  12、鼓勵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本市轉化,同等享受本市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對產業集聚起戰略性引領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特別重大項目採取“一企一策”的方式給予綜合支援。(市科技局)

  13、對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臺資企業,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研發費用實行稅前加計扣除。(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

  14、對在本市的經認定符合條件的臺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機械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設在本市的臺資研發中心採購規定範圍內的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嘉興海關)

  15、對市外引進(遷入)的臺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本市高新技術企業同等待遇,優先安排土地,並從遷入年度起連續3年給予一定獎勵。(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國土資源局)

  16、臺資企業與本市企業同等享受本市推動科技創新的支援政策,對新認定的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企業技術中心、國家製造業創新中心和省級重點企業研究院等,給予專項補助。(市科技局、市財政局)

  17、支援臺資企業在本市以特許經營方式參與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符合相應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經批准可在本市從事相關建設項目。(市發展改革委、市建委)

  18、支援符合資質要求的臺資企業公平參與本市政府採購招投標。(市財政局)

  19、支援臺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並購重組等多種方式,參與本市國企改制重組並獲得合法權益。(市國資委)

  20、臺資企業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申報產業化龍頭企業等,同等適用本市各項惠農政策。(市農辦、市農業經濟局)

  21、支援中小微臺資企業發展,對符合本市產業導向的中小微臺資企業,由各級政策性擔保機構提供融資擔保服務。(市經信委)

  22、支援優質臺資企業股改上市,加強對擬上市臺資企業專業輔導,同等享受本市支援企業境內上市、“新三板”掛牌和區域性股權市場融資政策。 (市金融辦)

  23、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市金融辦、人行嘉興中心支行)

  24、深化“一窗受理、整合服務”改革,優化臺資企業註冊登記、投資項目審批手續,企業開辦手續當場辦結。一般企業投資項目開工前審批最多跑一次,最多100天。(市行政服務中心、市市場監管局、市公安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

  25、建立法律服務團隊,為臺資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對重大臺資項目,建立服務小組,明確專人負責對接協調。(市司法局、民革嘉興市委會、市臺辦)

  二、鼓勵支援臺灣同胞在嘉創業創新

  26、支援在本市的臺灣同胞參加專業技術和技能人員職業資格考試,做好在本市就業的臺灣同胞參加考試的報名組織工作。(市人力社保局)

  27、支援在本市的臺灣專業人才申報國家、省“千人計劃”“萬人計劃”和“創新嘉興·精英引領計劃”“嘉興市傑出人才培養計劃”等,並同等享受本市人才激勵政策。(市委組織部、市委人才辦、市人力社保局)

  28、支援臺灣專業技術人才來本市工作或創業,在職稱評定、人才支援政策等方面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其在臺灣地區參與的項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視為專業工作業績,在臺灣地區從事技術工作的年限可視為專業技術工作年限。

  對高層次或業績突出、貢獻重大的臺灣專業技術人員,優先推薦申報評審高級職稱。對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臺灣專業人才,同等享受本市支援人才培養和引進海外高層次人才的相關政策。

  鼓勵支援臺灣碩博人才來本市工作或創業,同等享受本市碩博倍增計劃政策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辦)

  29、支援符合條件的在嘉臺灣同胞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和護士執業資格,協助其辦理執業註冊手續。支援符合條件的臺灣地區醫師,按照相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註冊短期行醫,期滿後重新辦理註冊手續。(市衛生計生委)

  30、支援在臺灣已獲取相應資格的臺灣同胞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證券、期貨、基金從業資格並從事相關工作。(市金融辦)

  31、支援臺灣專家、學者、教師來本市高校從事專業學科任教,結合所任教的本市高校實際,其在臺灣取得的學術成果可納入工作評價體系。首次評聘的臺灣地區高層次人才,可參照從國(境)外引進人才晉陞專業技術職務的政策執行〔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市人力社保局〕

  32、支援在本市工作的臺灣同胞申請科研項目,依託本市高校、科研機構聯合開展科學研究、技術轉化。〔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33、支援本市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為臺灣大學生提供實習就業崗位,臺灣同胞在本市實習就業的,按照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相關規定,同等享受各類實習就業補貼。(市人力社保局)

  34、支援臺灣同胞來本市創業就業,同等享受本市出臺的創業項目扶持、創業貸款貼息、融資支援、房租補貼等各項優惠政策,臺灣青年可申請入駐嘉興市臺灣青年創業中心和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創業。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應聘本市事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35、臺灣同胞可按國家有關規定,參與本市廣播電視節目和電影、電視劇製作。支援臺灣同胞在本市設立文化產業企業。支援嘉臺兩地合拍電影、電視劇,參與文化精品評創。(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局)

  三、著力創造臺灣同胞安居樂業的環境

  36、臺灣同胞在本市工作期間,可參照本市職工標準,參加職工社會保險、繳交住房公積金,離開大陸時經本人申請可一次性支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市社保事務局、市住房公積金中心)

  37、在本市的臺灣同胞投資者、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購買或租賃住房與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對符合本市高端、高級人才條件的臺灣同胞,在本市購買商品房給予35-100萬購房補貼。對在本市工作或創業的碩博人才,在本市首次購買商品房分別給予15萬元和35萬元購房補助。(市建委、市委人才辦、市人力社保局)

  38、支援臺灣同胞加入本市經濟、科技、文化、藝術類等專業性社團組織、行業協會並參加相關活動。支援臺灣同胞和相關社團參與本市組織的公益活動和基層社區服務。(市經信委、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科協)

  39、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可參與本市南湖百傑、道德模範、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巾幗標兵、傑出青年等榮譽稱號和技術能手的評選,參加本單位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總工會、市婦聯、團市委)

  40、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臺灣同胞可申請旁聽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和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受邀列席嘉興市人民代表大會和嘉興市政協會議。(市人大辦、市政協辦)

  41、支援本市高校與臺灣地區高校建立機制化交流平臺,開展學術研究、學生交流、學校互訪等方面的交流。〔市教育局(市委教工委)〕

  42、支援臺灣青少年來本市參加各類夏令營、冬令營及青少年交流活動,對主辦單位按以獎代補形式予以資助。積極協助臺灣地區從事兩岸民間交流的機構申請兩岸交流基金項目。(市臺辦)

  43、支援在本市的臺灣同胞參與中華經典誦讀工程、文化遺產保護工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發展工程。支援臺資企業入駐本市文化創意產業園區。支援臺灣地區文化藝術界團體來本市舉辦臺灣文化節。鼓勵採取簽約、項目合作、崗位聘任等方式,多渠道引進臺灣地區高層次文化人才。(市委宣傳部、市文化局)

  44、在本市的臺灣同胞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公共文化服務,全市各級公共文化設施按照有關規定,免費或優惠向臺灣同胞開放。(市文化局)

  45、臺灣學生在本市申請入讀幼兒園的,由縣(市、區)教育部門按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入讀公辦幼兒園或公益普惠性幼兒園;申請入讀小學、初中的,由縣(市、區)教育部門按照相對就近原則統籌安排;申請入讀普通高中的,與本市戶籍學生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

  46、在本市的臺灣同胞及投資者、合法就業的臺灣同胞及其隨行家屬與本市居民同等享受醫療衛生服務,臺灣同胞在本市各醫療機構就醫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臺灣同胞在本市醫療機構就診需要返回臺灣地區報銷的,有關醫療機構應當為其報銷醫療費用提供便利。(市衛生計生委)

  47、符合條件的臺灣同胞,可申請入住本市養老服務機構。臺灣同胞在嘉興亡故且在本市殯儀館火化的,可參照本市惠民殯葬政策免除殯葬基本服務費。留有孤兒且無法定監護人的,可參照本市孤兒福利保障政策獲得相關保障。(市民政局)

  48、設立嘉興市臺灣同胞服務中心,作為向臺灣同胞服務的統一窗口,開設熱線電話(82521868)和“嘉興臺辦”微信公眾號,為在本市的臺灣同胞提供服務。(市臺辦,市級相關部門)

  本實施辦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實施辦法中涉及政策如有調整,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最新政策執行。

(浙江省臺辦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