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2條政策的解讀
2018-07-27 16:26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12.臺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臺資銀行受限于自身規模,往往難以承擔大型貸款項目。這條措施明確臺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臺資銀行即可通過與大陸銀行合作,以銀團貸款等方式參與大型貸款項目,分享大陸發展的商機,實現合作雙贏。
12.臺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
臺資銀行受限于自身規模,往往難以承擔大型貸款項目。這條措施明確臺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臺資銀行即可通過與大陸銀行合作,以銀團貸款等方式參與大型貸款項目,分享大陸發展的商機,實現合作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