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11條政策的解讀

2018-07-27 16:26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11.臺灣徵信機構可與大陸徵信機構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

  這條措施明確兩岸徵信機構可開展合作,為兩岸同胞和企業提供徵信服務,有利於解決因缺乏徵信證明,部分臺商臺胞申請貸款、辦理信用卡難問題,將對解決臺商融資需要、便利臺胞工作生活發揮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