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3條政策的解讀

2018-07-27 16:32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3.臺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于在大陸註冊的獨立法人的臺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

  這條措施明確臺灣相關機構、人員在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方面享受與大陸相關機構、人員同等待遇,並明確臺灣地區智慧財產權在大陸轉化執行大陸智慧財產權激勵政策,將助推臺灣相關業者和技術人員在大陸加大研發投入、開展合作研究、促進智慧財產權轉化,更好落實創新發展理念,實現創新驅動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