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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工商資本租賃農地要交風險金

2016年08月08日 08:42 來源:中國農業新聞網-農民日報 字號:       轉發 打印

  本報訊(記者張仁軍)記者從遼寧省農委獲悉,日前省農委與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聯合出臺《關于加強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范的實施意見》,引導工商資本(指工商業者投入的資本,不包括家庭農場、種植大戶、農民合作社,但工商登記注冊資本超過100萬元以上的除外)有序、規范租賃農地(指農戶承包耕地),發展現代農業。

  根據《意見》,遼寧省積極鼓勵工商資本進入農村,但是要限制工商資本長時間、大面積租賃農地,限制工商資本租賃耕地搞“非糧化”農業生產。工商資本應當科學、合理利用租賃的耕地,限制掠奪性、開發式經營,確保耕地質量等級不下降。工商資本租賃的耕地只能從事農業生產項目,禁止改變耕地用途。

  遼寧將建立健全如下監管防范制度:

  租賃農地審查制度。各級現代農業發展規劃委員會或者聯席會議,應當承擔對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的審查工作;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對工商企業租賃農地進行事前審查。

  分級備案制度。工商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一次性或者多次流轉但總面積在500畝以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超過500畝不足2000畝的,或者流轉整組土地的,由縣(市、區)農業主管部門備案;超過2000畝不足5000畝的,或者流轉整村土地的,報市農委備案;超過5000畝的,或者流轉整鄉(鎮)土地的,報請省農委備案。

  規范租賃合同。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第二輪承包期限剩余期限。流轉價款的支付提倡在合同中約定土地流轉租金以實物計價、現金結算,並實行先預付、後用地,具體工作中應當與承包農戶、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確定。

  風險保障金制度。按照租地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年付租金的50%,計提租賃農地風險保障金,用于防范承包農戶權益受損。風險保障金分別由轉入方繳納70%、政府補助30%,在租地合同簽訂後15個工作日內,存入備案機關指定的賬戶。租賃合同期滿,租賃者無違約行為的,應該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退還。

  監管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職責,承擔耕地保護的任務。通過流轉市場提供服務簽訂企業租地合同的,要定期對企業的農業經營能力、土地用途和風險防范能力等開展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報上級農業主管部門。對連續撂荒耕地2年以上的工商企業,建議當地政府停發各類惠農政策性補貼。對擅自改變農業用途、嚴重破壞或污染租賃農地等違法違規行為,一經發現,責令限期整改,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責任編輯: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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