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

2012-11-19 14:32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一)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2010年6月29日,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遵循平等互惠、循序漸進的原則,達成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的意願。雙方同意,本著世界貿易組織(WTO)基本原則,考慮雙方的經濟條件,逐步減少或消除彼此間的貿易和投資障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通過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進一步增進雙方的貿易與投資關係,建立有利於兩岸經濟繁榮與發展的合作機制。協議包括五部分:總則、貿易與投資、經濟合作、早期收穫、其他;協議還包括五個附件: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清單及降稅安排;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適用於貨物貿易早期收穫產品的雙方保障措施;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適用於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的服務提供者定義。

  (二)如何進一步詳細了解ECFA的有關內容?

  可以通過查詢商務部網站(http://tga.mofcom.gov.cn/),進一步詳細了解ECFA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