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推進臺資企業加快轉型升級的意見

2012-05-21 09:27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臺資企業(指在我省登記註冊的臺灣同胞投資企業)是我省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適應兩岸關係發展的新形勢,按照省委提出的“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和“東引臺資”的部署要求,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幫助我省臺資企業渡過難關,實現平穩發展,促進臺資企業轉型升級,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臺資企業轉型升級和自主創新

  (一)加強臺資企業創新能力建設。鼓勵臺資企業獨立建立或與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共建各種形式的企業研發機構,提升技術研發能力;支援臺資企業委託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業開發科技項目或共同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在臺資高新技術企業和大企業集聚地區,建立浙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和高新技術特色產業基地。

  (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高新技術企業。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的臺資企業,及時辦理認定手續,有關申請程式和認定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並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機電和高新技術產品出口臺資企業可申請其對應的專項資金研發項目的資助。

  (三)支援引進臺灣先進適用的農業技術。圍繞“臺灣農民創業園”,支援引進臺灣優良品種、先進實用技術、先進農業設施設備,促進農業轉型升級;對符合《省財政農業產業化貼息資金管理辦法》(浙財農字〔2007〕104號)要求的臺資農業龍頭企業,優先給予申報安排有關項目。對臺資企業從臺灣地區引進新品種、新技術、新設備的科技項目,在農業科技經費上給予優先扶持。臺資農業科技型企業按照《浙江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浙科發農〔2002〕234號),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程式和條件申報項目。

  (四)鼓勵臺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為支援臺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對符合《浙江省工業轉型升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企字〔2009〕60號)的項目,可申請專項資金貼息或補助。

  (五)鼓勵臺資企業進行研發和創新。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請省屬重大專項、省中小企業創新資金等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臺資企業在利用自有資金或銀行信貸資金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活動,凡符合《浙江省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事後補助和貸款貼息經費管理辦法(試行)》(浙財教字〔2007〕224號)相關要求,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程式和條件申請省級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項目事後補助或貸款貼息;臺資企業與國(境)外企業進行合作研究項目和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產業化項目,凡符合《浙江省國際合作科技項目管理辦法》(浙科外發〔2008〕49號)相關要求,實行與內資企業相同的程式和條件申報浙江省國際科技合作項目,獲取相關資金支援;允許臺資企業申請認定省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發展中心,符合條件的推薦認定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鼓勵和支援臺資企業申報科技獎勵,有關申請程式和條件,與內資企業相同。

  (六)加強對臺資企業智慧財產權的政策支援與保護。臺資企業以我省企業法人申請的發明專利,可以申請各級政府部門的專項補助資金;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各級智慧財產權示範(試點)企業認定。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臺資企業商標權、專利權、版權、植物新品種、商號等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積極為臺資企業提供快捷、便利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

  (七)鼓勵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支援和鼓勵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產品申報中國馳名商標、國家品質獎、中國名牌產品、浙江省著名商標、浙江省名牌產品、浙江省知名商號。臺資企業創立自主品牌,且出口達到一定標準的臺資企業可申請認定“浙江出口品牌”。

  (八)加大對臺資企業節能降耗的支援。為支援臺資企業節能降耗工作,符合《浙江省節能及工業迴圈經濟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企字〔2008〕134號)的臺資項目,可申請節能、節水、資源綜合利用、工業迴圈經濟資金的補助或獎勵。

  (九)鼓勵臺資企業承建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鼓勵和支援具有相應資質的臺資企業拓展大陸市場並參與我省擴大內需的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

  二、加強對臺資企業的融資支援

  (十)加大對臺資企業貸款投放力度。在浙金融機構要積極爭取各自總行對臺資企業專項融資用於支援我省臺資企業融資;對有市場、有訂單、信用記錄較好的臺資企業要合理確定授信品種,增加信貸投放。

  (十一)創新金融抵押擔保方式。鼓勵金融機構積極推出面向臺資企業的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智慧財產權質押等多元化動產抵質押及多戶聯保、個人無限責任連帶擔保等新型擔保方式融資產品;利用省中小企業創業融資平臺,通過“打包貸款、統借統還、抱團增信”的運作機制,為臺資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探索發行面向臺資中小企業的集合信託計劃,整合財政、信託、擔保、社會資金、風險投資等資源,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支援行業協會牽頭組織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共同設立擔保公司,為中小臺資企業貸款提供擔保。

  (十二)鼓勵臺資企業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積極引導我省有條件的臺資企業在國內A股股票市場上市。相關部門要將符合轉型升級要求和上市條件的臺資企業作為重點培育對象,給予扶持和指導。同時,積極支援已上市的臺資企業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再融資。

  三、積極落實臺資企業稅費優惠政策

  (十三)對臺資企業代理報關業務實行營業稅差額徵收政策。臺資企業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以其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稅收政策規定項目金額後的餘額,作為計稅營業額申報繳納營業稅。

  (十四)減免部分現代服務業臺資企業稅收。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政策,臺資企業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可申請免征營業稅。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對國家服務外包示範城市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從事離岸外包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臺資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按規定即徵即退。新辦軟體生產企業經認定後,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動漫企業自主開發、生產動漫作品和動漫產品,可申請享受國家現行鼓勵軟體產業發展的增值稅、所得稅政策,涉及營業稅應稅勞務的(除廣告業、娛樂業外),減按3%的稅率徵收營業稅,對動漫企業在境外提供勞務獲得的境外收入不徵營業稅。

  (十五)減免部分臺資企業設備更新稅收。臺資企業購進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按規定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新購置的用於技術改造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臺資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符合國家規定目錄的環保、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所得稅中抵免。

  (十六)鼓勵臺資企業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企業以《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資源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國家非限制和禁止並符合國家和行業相關標準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入總額;企業生產經營的產品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的通知》(財政〔2008〕156號)要求的,允許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十七)鼓勵臺資企業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稅收優惠。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按照有關規定減免所得稅。

  (十八)減徵、緩交困難臺資企業相關稅費。臺資企業正常繳納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減徵或免征。臺資企業按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款確有困難、符合稅收政策規定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繳納。

  (十九)減輕臺資企業社會保險負擔。2009年按照《關於進一步採取幫扶措施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勞社就〔2009〕6號)規定,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在社會保險費繳納比例實行臨時性下浮的基礎上,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四、支援臺資企業從事進出口貿易

  (二十)優化臺資企業進出口通關環境。進一步推進“屬地申報,口岸驗放”通關模式,充分利用我省現有開放口岸開通與臺灣的直航業務,支援和幫助臺資企業充分利用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政策的各種優勢,積極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二十一)簡化臺資企業加工貿易保稅貨物內銷手續。完善加工貿易徵稅和審價作業,加強對重點涉稅企業和納稅大戶辦理內銷徵稅手續的指導,優先辦理加工貿易內銷徵稅手續,便利臺資企業轉變銷售模式。

  (二十二)優化臺資企業貿易收結匯手續。在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時,允許在確已出口但因數據傳輸時滯造成可收匯額不足的臺資企業,可先結匯後核查。簡化臺資企業申請比例結匯和臨時額度的審批程式,縮短審批時間。適當提高來料加工項下出口可收匯額度核定比例。

  (二十三)優化臺資企業出口退稅手續。對符合產業政策、信譽良好、規模較大的臺資企業出口產品,逐步實施“先退稅後核銷”的管理辦法,以減少企業資金佔用,鼓勵臺資企業經批准後外購產品並享受出口退稅。

  (二十四)優化臺資企業檢驗檢疫手續。對我省符合條件的臺資企業,優先推薦實施國家質檢總局“綠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並可參照當地檢驗檢疫機構一類企業管理。對我省臺資企業進出口檢驗檢疫按照有關規定減免費用、簡化程式。對臺資企業從事對臺小額貿易根據“同等優先、適當放寬、風險管理、有序促進”方式進行檢驗檢疫監管,優先受理報檢、檢驗檢疫、代理放行。

  五、優化臺商生產生活環境

  (二十五)改善臺商投資環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都要堅持依法行政,提高辦事效率,積極為臺商投資創造公開、公正、廉潔、高效的行政環境,及時協調解決臺資企業、臺商在生產經營和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六)完善臺商維權機制。各級政府都要建立健全臺商權益保障機制,及時、公正、妥善處理臺商投訴,做好相關協調工作。高度重視臺資糾紛處理,切實維護臺商合法權益。

  (二十七)保障臺資企業用工需求。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根據臺資企業的用工需求,通過多種渠道,推薦各類人才到臺資企業就業,並適時為臺資企業舉行專場人才招聘會。

  (二十八)加強臺資企業職工技能培訓。支援省內技工院校和各類職業培訓機構與臺資企業的合作,開展多種形式的職工技能培訓,特別是對農民工技術骨幹實行技能提升培訓,並按規定對其開展技能培訓給予適當補助。

  (二十九)妥善解決臺商子女在我省就學問題。切實貫徹教育部和國臺辦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臺灣同胞子女在大陸中小學和幼兒園就讀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港澳臺〔2008〕7號),對臺商子女入學實行“歡迎就讀,一視同仁,就近入學,適當照顧”的原則,為臺商子女解決在我省入托、入學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