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中金融業開放承諾

2010-06-29 00:00 來源:

承諾方

部門名稱

具體承諾

大陸方面

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允許臺灣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參照外資保險公司市場準入條件(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臺灣保險公司在大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申請進入大陸市場。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1.臺灣的銀行比照大陸《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大陸申請設立獨資銀行或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提出申請前應在大陸已經設立代表處1年以上。

2.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2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3.臺灣的銀行在大陸的營業性機構具備下列條件可申請經營在大陸的臺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提出申請前在大陸開業1年以上且提出申請前1年盈利。

4.臺灣的銀行在大陸設立的營業性機構可建立小企業金融服務專營機構。具體要求參照大陸相關規定執行。

5.為臺灣的銀行申請在大陸中西部、東北部地區開設分行(非獨資銀行下屬分行)設立綠色通道。

6.主管部門審查臺灣的銀行在大陸分行的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採取多家分行整體考核的方式。

 

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服務

1.對符合條件的臺資金融機構在大陸申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格給予適當便利。

2.儘快將臺灣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列入大陸允許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投資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所名單。

3.簡化臺灣證券從業人員在大陸申請從業人員資格和取得執業資格的相關程式。

臺灣方面

銀行及其他金融服務(不包括證券期貨和保險)

大陸的銀行經許可在臺灣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且滿1年,可申請在臺灣設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