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調整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2013-12-25 08:49 來源: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國家衛生計生委關於調整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許可權的通知

國衛醫發〔2013〕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主要職責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發〔2013〕50號),根據《行政許可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我委決定將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審批職責下放到省級衛生(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港澳臺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置獨資醫院,經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已經我委和商務部批准設立的港澳臺獨資醫院變更設置人、法定代表人、地址、投資總額、規模(床位、牙椅)、診療科目及籌建期限的,應當經醫院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初審後,報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港澳臺獨資醫院的設置、變更及終止等,經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後,申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向相應的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四、港澳臺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置獨資醫院應按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09號)、《臺灣服務提供者在大陸設立獨資醫院管理暫行辦法》(衛醫政發〔2010〕110號)、《關於擴大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獨資醫院地域範圍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19號)、《關於香港和澳門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醫療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衛醫政發〔2012〕72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五、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批准設置港澳臺獨資醫院,應當向我委備案。

  各地在港澳臺獨資醫院審批工作中遇到相關問題,請及時與我委醫政醫管局聯繫。

國家衛生計生委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