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陸購置房產
2012-11-19 11:42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臺灣居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限購數額按照房屋所在城市地方規定辦理。
臺胞在大陸購置商品房所需手續:
(一)有效身份證明(臺胞證、身份證)及複印件;
(二)權利人2人以上的,須遞交共有申請,申請權利人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的,應遞交監護證明及監護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購房發票、土地證複印件(加蓋紅章)、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明;
(四)有車庫或閣樓應提交規劃證明;
(五)聯建的房屋,應提交房屋分配協議;
(六)房地產權證明;
(七)房屋地址門牌證明;
(八)《涉外審查意見書》。
(九)辦理房地測繪手續取得房地測繪證明後直接到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收件窗口辦理房地產權證即可。
臺胞在大陸購置二手房所需手續:
(一)《房地產權證》;
(二)賣方身份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房屋買賣合同;
(四)房屋評估報告;
(五)權利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翻譯成中文);
(六)《涉外審查意見書》。
(七)辦妥房地測繪證明,與原房屋產權人持以上材料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產權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