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臺灣地區醫師申請大陸《醫師資格證書》有關事宜的通知

2009-05-11 00:00 來源:衛生部

衛辦國際發〔2009〕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

  根據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的《臺灣地區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衛醫政發〔2009〕32號),為做好臺灣地區專科醫師申請我《醫師資格證書》的工作,使其有序進行並利於監管,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臺灣醫務管理學會為在臺灣的唯一代理機構,負責接收臺灣醫師遞交的各項申請材料,並提供有關申辦諮詢和指導服務。

  二、臺灣醫務管理學會對材料進行初步審核認證後,出具一份推薦函(樣本附後),並連同所有申請材料寄送至臺灣醫師擬申請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相關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收到材料按程式審核後,將大陸《醫師資格證書》寄送回臺灣醫務管理學會(地址及聯繫方式見後附推薦函)。

  三、自文到之日起,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只接收由臺灣醫務管理學會轉交的申請材料,不再受理個人或其他機構提交的申請。對於受理中的有關問題,可直接與該學會或與我部相關部門聯繫。

  四、臺灣醫師取得大陸醫師資格後,在大陸行醫期間發生醫療糾紛等問題,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請臺灣醫務管理學會提供諮詢、協商、調查等方面的協助。

  五、本文下發前已受理的,可按規定辦理。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