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於港澳臺
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
有關問題的通知
教師廳〔201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臺辦、外辦(港澳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臺辦、外辦(港澳辦):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深化新時代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的通知》有關要求,為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與內地(大陸)居民同等待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規定,經研究,現就港澳臺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臺居民,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根據自願原則,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二、港澳臺居民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的有效證件為港澳臺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三、港澳臺居民可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
四、港澳臺居民申請教師資格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
五、港澳臺居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有關部門開具。如有需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為港澳臺居民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提供函件等便利。
六、港澳臺居民申請教師資格,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相應普通話水準等級標準。
七、港澳臺居民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可在內地(大陸)居住所在地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持五年有效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在內地(大陸)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在考試所在地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八、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其他條件、程式和提交材料與內地(大陸)申請人相同。在內地(大陸)就讀師範專業的港澳臺居民執行就讀省份相應師範生政策。
九、《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關於港澳人士和臺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師廳〔2012〕5號)規定的有效證件與本文不一致的,參照本文執行。
請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相關部門認真做好政策解釋和落實工作,為完善教師資格準入、確保教師資格制度平穩有序實施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教育部辦公廳
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
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
2019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