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遊部關於印發〈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促進演出市場繁榮健康有序發展,近期,我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一、修訂《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2012年,原文化部制定《管理辦法》,加強演出經紀人員管理,明確演出經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並委託中國演出行業協會負責演出經紀資格證書的核發和管理。近年來,隨著演出市場不斷發展變化,對演出經紀人員的管理手段也需要進行調整和完善。同時,從2020年開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工作由文化和旅遊部直接組織實施。因此,為進一步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演出經紀行為,我部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管理辦法》適用範圍是什麼?
《管理辦法》依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明確將《管理辦法》中演出經紀人員範圍確定為個體演出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機構中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將演出經紀活動確定為演出組織、製作、行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並依據《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等規定,明確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定制度。
三、《管理辦法》對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有哪些制度性安排?
《管理辦法》規定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的組織形式和管理職責,明確考試全國統一實施,每年舉行一次。文化和旅遊部組織擬定考試大綱、考試科目、考試試題,組織實施考試,並確定考試合格標準。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保障本轄區考試工作的有序實施。規定了報名考試條件以及不得參加考試的情形。同時,明確由文化和旅遊部在考試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公佈合格分數線,統一核發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並建立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庫,做好後續服務和管理。
四、《管理辦法》對演出經紀人員提出哪些執業規範?
《管理辦法》規定,演出經紀人員應當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供服務,不得在兩家以上演出經紀機構從業,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不得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不得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不得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為演員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不得有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演出經紀人員應當定期完成相應的繼續教育,在演出經紀活動中依法維護演員合法權益,提醒和督促演員嚴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五、《管理辦法》對演出經紀人員有哪些監管手段?
為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監管要求,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管理辦法》與《文化和旅遊市場信用管理規定》進行了銜接,明確對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有違反《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認定為文化市場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管理辦法》還規定由文化和旅遊部結合演出經紀活動特點,制定演出經紀人員分級、分類管理細則,促進行業規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