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司法互助

2012-11-19 14:44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1.兩岸司法互助的合作事項包括哪些?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雙方經協商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共同打擊犯罪、送達文書、調查取證、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裁決(仲裁判斷)、移管(接返)被判刑人(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以及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2.兩岸司法互助聯合打擊的犯罪行為有哪些?

  兩岸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並著重打擊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侵佔、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其他刑事犯罪的犯罪行為。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3.如何申請獲得兩岸司法互助?

  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兩岸有關主管部門是協議聯繫和實施的主體,兩岸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提出協助請求。但緊急情況下,經受請求方同意,得以其他形式提出,並於10日內以書面確認。

  請求書應包含以下內容:請求部門、請求目的、事項說明、案情摘要及執行請求所需其他資料等。如因請求書內容欠缺致無法執行請求,可要求請求方補充資料。

  4.哪些情況無法獲得兩岸司法互助?

  兩岸雙方同意因請求內容不符合己方規定或執行請求將損害己方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等情形,不予協助,並向對方說明。

  5.申請兩岸司法互助所應承擔的費用?

  兩岸雙方同意相互免除執行請求所生費用。但請求方應負擔下列費用:鑒定費用;筆譯、口譯及謄寫費用;為請求方提供協助之證人、鑒定人,因前往、停留、離開請求方所生之費用;其他雙方約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