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若干規定
為讓中外當事人享受到同等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人民法院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指引、查詢、委託代理視頻見證、登記立案服務。
本規定所稱跨境訴訟當事人,包括外國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港澳特區)和臺灣地區居民、經常居所地位於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我國內地公民以及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登記註冊的企業和組織。
第二條 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的案件範圍包括第一審民事、商事起訴。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中國移動微法院為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供網上立案服務。
第四條 跨境訴訟當事人首次申請網上立案的,應當由受訴法院先行開展身份驗證。身份驗證主要依託國家移民管理局出入境證件身份認證平臺等進行線上驗證;無法線上驗證的,由受訴法院線上對當事人身份證件以及公證、認證、轉遞、寄送核驗等身份證明材料進行人工驗證。
身份驗證結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線上告知跨境訴訟當事人。
第五條 跨境訴訟當事人進行身份驗證應當向受訴法院線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外國人應當提交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可以經過該國公證機關公證,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如我國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訂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證明手續有具體規定,從其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港澳特區居民應當提交港澳特區身份證件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當經過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
(三)臺灣地區居民應當提交臺灣地區身份證件或者臺灣居民居住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企業和組織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和代表該企業和組織參加訴訟的人有權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證明。證明文件應當通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渠道辦理;
(四)經常居所地位於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的我國內地公民應當提交我國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者普通護照等用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並提供工作簽證、常居證等證明其在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合法連續居住超過一年的證明材料。
第六條 通過身份驗證的跨境訴訟當事人委託我國內地律師代理訴訟,可以向受訴法院申請線上視頻見證。
線上視頻見證由法官線上發起,法官、跨境訴訟當事人和受委託律師三方同時視頻線上。跨境訴訟當事人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或者配備翻譯人員,法官應當確認受委託律師和其所在律師事務所以及委託行為是否確為跨境訴訟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在法官視頻見證下,跨境訴訟當事人、受委託律師簽署有關委託代理文件,無需再辦理公證、認證、轉遞等手續。線上視頻見證後,受委託律師可以代為開展網上立案、網上交費等事項。
線上視頻見證的過程將由系統自動保存。
第七條 跨境訴訟當事人申請網上立案應當線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訴狀;
(二)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及相應的公證、認證、轉遞、寄送核驗等材料;
(三)證據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文字或者有相應資質翻譯公司翻譯的譯本。
第八條 跨境訴訟當事人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的授權委託材料包括:
(一)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代表人在我國境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所在國與我國沒有建立外交關係的,可以經過該國公證機關公證,經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再轉由我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在我國境內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者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如我國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所在國訂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公約中對證明手續有具體規定,從其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二)港澳特區居民、港澳特區企業和組織的代表人在我國內地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經過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公證,並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或者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章轉遞;在我國內地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者經內地公證機構公證;
(三)臺灣地區居民在我國大陸以外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通過兩岸公證書使用查證渠道辦理;在我國大陸簽署授權委託書,應當在法官見證下簽署或者經大陸公證機構公證;
(四)經常居所地位於國外的我國內地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權委託書,必須經我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我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我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第九條 受訴法院收到網上立案申請後,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一)符合法律規定的,及時登記立案;
(二)提交訴狀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在15日內補正。當事人難以在15日內補正材料,可以向受訴法院申請延長補正期限至30日。當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按照要求補正,又未申請延長補正期限的,立案材料作退回處理;
(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可線上退回材料並釋明具體理由;
(四)無法即時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跨境訴訟當事人可以線上查詢處理進展以及立案結果。
第十條 跨境訴訟當事人提交的立案材料中包含以下內容的,受訴法院不予登記立案:
(一)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
(二)破壞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宗教政策;
(三)違反法律法規,洩露國家秘密,損害國家利益;
(四)侮辱誹謗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謾罵、詆毀,經法院告知仍拒不修改;
(五)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範圍;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
第十一條 其他訴訟事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1年2月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