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修訂說明
2011-01-06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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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于1994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1994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投保法》是大陸第一部也是迄今唯一關於臺灣同胞投資權益保護的全國性法律,是臺灣同胞權益保障工作的基礎性法律規範。由於《投保法》的規定比較原則,為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保護臺胞投資權益的各項具體措施,1999年12月國務院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由於《投保法》及其《實施細則》均制定於上世紀九十年代,而當前兩岸經濟關係發生了顯著的、歷史性的變化,《投保法》及其《實施細則》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了不少的新問題,不能適應兩岸和平發展新時期的新要求,與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間存在不一致,需要儘快加以修訂和完善。為此,我們和商務部確定對《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並先後舉辦了四次座談會,廣泛聽取了有關地方、部門及臺商代表的意見和建議,目前相關工作仍然持續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