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臺信訪工作流程
一、登記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辦公室(以下簡稱“國臺辦信訪辦”)收到信訪事項,應予以登記。
二、受理
(一)對屬於國臺辦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受理;對不屬於國臺辦法定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應告知信訪人向有權處理的機關提出。
(二)信訪事項已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向國臺辦信訪辦再次提出同一信訪事項,或信訪事項嚴重違反中央對臺工作方針政策或違反法律規定的,不予受理。
(三)對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信訪事項,不予受理,但應告知信訪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程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辦理和督辦
(一)對對臺工作提出意見、建議、鼓勵、批評等內容的信訪材料,由國臺辦信訪辦認真研究,對科學合理、具有現實可行性的,應當採納或者部分採納,並予以回復。
(二)屬於國臺辦職權範圍的信訪材料,經過調查核實,應當依照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分別處理,並答覆信訪人。
(三)屬於地方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職權範圍的信訪事項,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國臺辦信訪辦轉送有關單位酌情處理,並由其反饋處理結果。
四、復查和復核
(一)信訪人對有關機關、單位做出的信訪事項處理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請求原辦理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復查。
(二)信訪人對復查意見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復查機關、單位的上一級機關、單位請求復核。
(三)信訪人對復核意見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國臺辦信訪辦提出投訴請求的,不再受理,但應做解釋說明工作。
五、結案
(一)經辦人對信訪事項認真審查,並經批准後可以做結案處理。
(二)信訪人對處理結果表示不同意見的,應當認真研究,慎重做結案處理。
(三)對已結案的信訪事項,經辦人應當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整理保存合理時限。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0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