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人注意事項
2022-04-29 16:34
來源:中共中央臺辦、國務院臺辦
一、信訪人一般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並載明姓名(名稱)、有效聯繫方式、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二、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權處理的本級或上一級機關、單位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三、信訪人的信訪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四、信訪人至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進行信訪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機關、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機關、單位,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
(三)侮辱、毆打、威脅機關、單位工作人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毀壞財物;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借機斂財;
(六)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行為。
五、如發現信訪人具有上述行為的,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工作人員可視情節輕重進行勸阻、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及時請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信訪辦公室
二0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