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臺港澳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3-17 15:30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關於臺港澳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衛醫發〔200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中醫藥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

  現將我國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獲得大陸醫師資格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起,具備下列條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及其有關規定的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可以申請獲得大陸相應類別的醫師資格。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臺灣地區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行醫資格滿5年的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二)具有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專科醫師資格證書。

  (三)在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療機構中執業。

  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可以根據其執業類別相應申請獲得大陸臨床、中醫和口腔類別的醫師資格。具體認定辦法另行通知。

  二、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臺灣地區、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醫師申請獲得大陸醫師資格,需按照《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臺灣地區居民和獲得國外醫學學歷的中國大陸居民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衛發明電〔2000〕17號)有關規定,報名參加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的,可以獲得相應的《醫師資格證書》。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