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持外國、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本市居民、在本市暫住的內地居民、部隊駐地在本市的現役軍人(含武警)或者居住地、居留地在本市的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且不具有不得申請駕駛證的情形。
一、申請條件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0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4、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5、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6、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年齡應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身高在155釐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身高在150釐米以上;
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視力應為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申請人視力應為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釐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釐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4、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5、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6、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7、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8、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
1、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
2、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3、被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二、可以申請的準駕車型
申請人可以申請與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但因年齡、身高等申請條件不符合對應準駕車型申請條件或者自願降低準駕車型的,可以降級申請符合條件的準駕車型駕駛證。
三、辦理地點(可點擊此處詳細查詢)
(一)境外人員在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
(二)申請的最高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的,在京豐、京南、京北分所辦理;
(三)申請的最高準駕車型為牽引車的,在京南分所辦理;
(四)申請的最高準駕車型為中型客車的,在京豐、京南分所辦理。
(五)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任選車管分所辦理。
四、提交的資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按照外交對等原則辦理);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複印件;
(四)申請人所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原件、複印件。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五)機動車駕駛人相片5張(相片要求為: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著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相當於1英寸,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五、考試
(一)申請人應當考試科目一;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證的,還應當考試科目三。同時申請準駕車型為大型客車和牽引車或者中型客車和大型貨車,申請人要參加最高準駕車型的科目一考試,並分別參加兩種車型各自規定的科目三考試。
(二)持比利時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人,免於考試,直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三)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按照外交對等原則辦理。
(五)申請人應當自車輛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內完成全部科目考試。
(六)考試的內容、里程、合格標準和考試時間的要求要求參照初次申領和增加準駕車型考試的規定。
六、核發駕駛證
申請人考試合格後,應當接受不少於半小時的交通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並參加領證宣誓儀式。車輛管理所應當在申請人參加領證宣誓儀式的當日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七、收費標準
(一)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科目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三)道路駕駛技能和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科目(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八、收費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四條;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加強和規範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4]2831號文件);
(三)《北京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關於機動車駕駛許可考試收費標準(試行)的函》(京發改[2005]2232 號)。
九、身份證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四)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五)華僑的身份證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六)外國人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居(停)留期為三個月以上的有效簽證或者居留許可,以及公安機關出具的住宿登記證明;
(七)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
十、住址是指
(一)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記載的住址。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記載的住址;
(三)境外人員的住址,是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或者住宿登記證明記載的地址;
(四)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的住址,是外交部核發的有效身份證件記載的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