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

2010-06-29 14:32 來源:
  台灣網6月29日重慶消息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29日與臺灣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江丙坤在重慶簽署了《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全文如下: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促進兩岸經濟、科技與文化發展,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就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定如下:

  一、合作目標

  雙方同意本著平等互惠原則,加強專利、商標、著作權及植物新品種權(植物品種權)(以下簡稱品種權)等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協商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兩岸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的創新、應用、管理及保護。

  二、優先權利

  雙方同意依各自規定,確認對方專利、商標及品種權第一次申請日的效力,並積極推動作出相應安排,保障兩岸人民的優先權權益。

  三、保護品種

  雙方同意在各自公告的植物品種保護名錄(植物種類)範圍內受理對方品種權的申請,並就擴大植物品種保護名錄(可申請品種權之植物種類)進行協商。

  四、審查合作

  雙方同意推動相互利用專利檢索與審查結果、品種權審查和測試等合作及協商。

  五、業界合作

  雙方同意促進兩岸專利、商標等業界合作,提供有效、便捷服務。

 

  六、認證服務

  雙方同意為促進兩岸著作權貿易,建立著作權認證合作機制,于一方音像(影音)製品于他方出版時,得由一方指定之相關協會或團體辦理著作權認證,並就建立圖書、軟體(電腦程式)等其他作品、製品認證制度交換意見。

  七、協處機制

  雙方同意建立執法協處機制,依各自規定妥善處理下列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一)打擊盜版及倣冒,特別是查處經由網路(網路)提供或幫助提供盜版圖書、音像(影音)及軟體(電腦程式)等侵權網站,以及在市場流通的盜版及倣冒品;

  (二)保護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共同防止惡意搶注行為,並保障權利人行使申請撤銷被搶注馳名(著名)商標、地理標誌或著名產地名稱的權利;

  (三)強化水果及其他農產品虛偽產地標識(示)之市場監管及查處措施;

  (四)其他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保護事宜。

  在處理上述權益保護事宜時,雙方可相互提供必要的資訊,並通報處理結果。

  八、業務交流

  雙方同意開展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業務交流與合作事項如下:

  (一)推動業務主管部門人員進行工作會晤、考察參訪、經驗和技術交流、舉辦研討會等,開展相關業務培訓;

  (二)交換制度規範、數據文獻資料(資料庫)及其他相關資訊;

  (三)推動相關文件電子交換合作;

  (四)促進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交流與合作;

  (五)加強對相關企業、代理人及公眾的宣導;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九、工作規劃

  雙方同意分別設置專利、商標、著作權及品種權等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及方案。

  十、保密義務

  雙方同意對於在執行本協議相關活動中所獲資訊予以保密。但依請求目的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一、限制用途

  雙方同意僅依請求目的使用對方提供之資料。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十二、文書格式

  雙方同意交換、通報、查詢資訊及日常業務聯繫等,使用商定的文書格式。

  十三、聯繫主體

  本協議議定事項,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指定的聯絡人相互聯繫實施。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得指定其他單位進行聯繫。

  本協議其他相關事宜,由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聯繫。

 

  十四、協議履行與變更

  雙方應遵守協議。

  本協議變更,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十五、爭議解決

  因適用本協議所生爭議,雙方應儘速協商解決。

  十六、未盡事宜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得以適當方式另行商定。

  十七、簽署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六月二十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