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關於兩會商談事函(1994.10.26)

2008-06-26 14:36 來源:國臺辦網站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10月14日“關於第六次後續事務商談事”函悉。

  落實《海協與海基會臺北會談共同新聞稿》,繼續推動兩岸交流及兩岸關係發展,乃貴我兩會之責,為兩岸同胞所殷盼。我會同意11月21日—26日,在南京市進行兩會副秘書長層級的會商,就兩會負責人8月在臺北就解決“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等3項事務性議題的分歧問題達成的具體文字表達,連同兩會副秘書長級過去已達成的共識加以整理,擬定協議文本;協商增寄4項公證書副本種類、增辦兩岸快遞郵件業務問題;並就有關共同新聞稿規劃的各項商談議題的時間安排交換意見。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4年10月26日


附:


海基會10月14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貴我兩會于七月底、八月初兩層級會談中已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問題”、“兩岸劫機犯等遣返事宜”及“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之處理”三項議題達成高度共識,並簽署共同新聞稿。本會建議自十一月十四日起至十九日止,在南京或上海進行第六次後續事務商談,商定文本草簽,以備簽署。

  有關擴大寄送公證書副本範圍、開辦兩岸快捷郵件及遺產繼承公告事宜,亦盼于本次商談中依共同新聞稿進行商談,以期落實。

  本會將由許惠副秘書長率相關人員與貴會代表進行商討。

  貴會之具體意見請速惠告。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