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關於兩會商談事函 (1995.04.19)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4月8日“關於第八次事務協商事”函悉。
我會擬由趙正豫副秘長率商談人員于4月28日—29日與貴會進行工作性商談。雙方可就在互惠互利基礎上商談並簽訂保護臺商投資權益民間性協議的程式性事宜非正式交換意見;商定召開“兩岸經貿糾紛研討會”的具體事宜;就彙編兩岸科技名詞對照表、兩岸科技產品標準化、中文資訊標準化、兩岸氣象合作等議題的安排事宜交換意見。
關於“增辦兩岸特快專遞郵件業務”的商談,為有利於取得進展,建議由雙方業務主管方面人士以兩會專家的名義進行商談;如貴會專家參加暫時不便,此項議題可留待下次安排。
《兩岸劫機犯遣返事宜協議》(草案)和《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事宜協議》(草案)已在兩會負責人之間達成完全一致,並當場指定兩會工作人員共同對照核對無誤。我會可指定商談人員與貴會交換上述經過核對的兩個協議草案文本。對於《協商兩岸海上漁事糾紛處理事宜協議》(草案)文本中的個別遺留問題,在1月27日上午兩會負責人會談時,我會已提出完整的解決意見,此次我會人員可就此聽取貴會的意見。我會認為,只有維護兩會負責人已經確認的成果,才有利於協議的早日簽署。
根據汪辜會談協議關於兩會副秘書長“在兩岸擇地會商”的規定,雙方對副秘書長級商談的地點一直是相互協商作出安排的。以單獨進行的五次工作性商談為例,僅有一次在臺北進行,不存在貴會來函中所謂在兩岸輪流舉行的“慣例”。這次考慮到貴會的一再要求,我會同意在臺北舉行商談。
我會商談人員名單附後。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5年4月19日
附:
海基會4月8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關於“兩會商談”事,貴會本年三月三十一日函已悉。
貴我兩會于元月底之協商,就“違反有關規定進入對方地區人員之遣返及相關事宜”等三項議題已取得進一步共識,惜仍未能確定,且貴會並未提出交換文本。
依《兩會聯繫與會談制度協議》,貴我兩會應于本月底進行會談,我方仍盼就三項議題續行商談,以達成最後共識,並早日商定文本簽署。有關經濟、文教科技議題,我方將考慮貴方建議交換意見或擇要商談。
關於會談地點,貴我雙方在多次協商中已形成慣例,為確立交流規範,我方仍建議此次會談在臺北舉行,至於會談時間,仍請貴方惠告具體意見,以便我方進行相關之安排。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