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關於確認《港臺海運商談紀要》事函(1) (1997.06.16)
海峽交流基金會:
根據我會委託,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張良任先生等人協商,擬定並簽署《港臺海運商談紀要》,全文如下:
港臺海運商談紀要
香港船東會趙世光先生等人與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張良任先生等人經協商,就今年7月1日在香港註冊的商船進入臺灣開放港口,及在臺灣登記的商船進入香港港口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共識:
一、在香港註冊的商船自進入臺灣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只懸挂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在船舶主桅桿,暫不懸挂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挂。
二、在臺灣登記的商船自進入香港港口至出港期間,在船艉旗桿,暫不懸挂旗,待雙方協商確定後,再行懸挂;在船舶主桅桿,也暫不懸挂旗。
三、在兩地註冊(登記)的商船自進入對方港口至出港期間,還可懸挂各自公司旗和信號旗。此外,在兩地註冊(登記)的商船增懸挂任何旗幟或變更上述旗幟,應由雙方協商確定。
四、本商談紀要海峽兩岸關係協會、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可並交換文確認,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五、本商談紀要于5月24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我會兩間上述商談紀要。請貴會對上述紀要加函予以確認。
本電傳文本另于本日以快遞郵件寄送貴會。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1997年6月16日
附:
海基會6月16日來函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貴會本(十六)日九七(研)○八六號函收悉。
貴會函告之“港臺海運商談紀要”全文,業經我方確認特此函覆。
本會本(十六)日上午請貴會確認“臺港海運商談紀要”之海仁陸(法)字第八六____○六一八六號函以文本函均將於本日以快速寄送貴會。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交流基金會
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