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就臺灣法院委託送達法律文件事致函海基會
2009-07-24 20:32
來源:
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雙方涉及司法互助事項應按照協議規定的聯繫渠道,請通過雙方聯繫窗口進行辦理。
請將上述情況協助轉告有關方面。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09年7月24日
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雙方涉及司法互助事項應按照協議規定的聯繫渠道,請通過雙方聯繫窗口進行辦理。
請將上述情況協助轉告有關方面。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