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就臺灣法院委託送達法律文件事致函海基會

2009-07-24 20:32 來源:

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後,雙方涉及司法互助事項應按照協議規定的聯繫渠道,請通過雙方聯繫窗口進行辦理。

       請將上述情況協助轉告有關方面。

       專此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09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