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協會就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陳情事函覆海基會

2009-12-30 20:59 來源:

海峽交流基金會:

       貴會今年9月30日(文)協字第0980001970號關於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陳情事函悉。

       據有關方面告,目前臺灣唱片履行一定手續後即可進入大陸市場,而大陸音像製品至今尚未被正式允許進入臺灣市場。有關法律法規對進口、出版、發行臺灣錄音、錄影製品的統一要求,旨在防止當地企業侵害著作權人權利,並防止當地企業遭受不法分子假授權之事件發生。有關方面審查臺灣音像製品基本上按照“審查時限為30日”的規定進行,極個別被延宕時間的,多是因為送審單位材料準備不完整或內容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而需作修改,從無“最快二個月或甚至長達六個月才會完成審批”之事。關於曲序等要求,完全是為了保護臺灣唱片業者的利益而設立的條件。原則上,進口大陸的臺灣唱片應該已經在臺灣出版,以防侵權或正式出版物與送審樣品不一致。如果是同步發行,曲序顛倒等臨時變更應提前說明,但曲目不能變更。關於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的分配比例,是經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有關部門批復同意的。臺灣部分唱片公司作為該協會會員,如有不同意見,可以通過與該協會協商或提出新的議案解決。關於著作權維權,有關方面歡迎臺灣唱片業者和行業組織與大陸行業組織一起開展反盜維權活動,聯手採取行動更好地制止網路侵權行為。關於獨立認證,有關方面建議臺灣唱片業協會與IFPI亞洲總會溝通並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向主管部門提出設立獨立認證機構的申請。同時,有關方面呼籲,貴方儘快同意大陸音像製品合法進入臺灣市場,以真正促進兩岸音樂產業交流合作。

       請將上述情況協助轉告臺灣唱片出版事業基金會和有關方面。

       此復 順致

時祺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20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