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促進兩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2011-01-23 14:02 來源:
  (2009年6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2009〕第21號)

 為貫徹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進一步推動海峽兩岸全面雙向直航,為兩岸貿易和人員往來提供更加便利海運服務,我部于2009年5月16日發佈了大陸方面促進兩岸海上直航的九項政策措施,現公告如下:

一、關於直航港口

大陸方面增加以下5個直航港口(港區):銅陵港,石島港、萊州港,臺州港大麥嶼港區,寧波—舟山港沈家門港區。截至目前,大陸方面共有68個港口(港區)為兩岸海運直航港口。

二、關於運力調控

根據《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平等參與、有序競爭,根據市場需求,合理安排運力”的原則,為避免運力盲目增長,導致惡性競爭,交通運輸部將根據市場供求關係,以集裝箱班輪、客船和散裝液貨船為重點進行運力宏觀調控。

三、關於砂石運輸

為兩岸砂石貿易提供運輸便利,更好地滿足臺灣方面砂石運輸需求,促進兩岸經貿發展,不再對天然砂運輸船實行單獨發證,將天然砂運輸船的業務範圍統一調整為“砂石運輸”,同時加強對老舊船舶安全檢查。

四、關於互免稅收

2008年12月15日起,大陸方面對臺灣航運公司從事海峽兩岸海上直航業務在大陸取得的運輸收入和所得,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五、關於互設機構

大陸方面已就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互設機構做好了安排,歡迎臺灣航運公司在大陸投資設立經營性機構,大陸相關部門將積極提供協助和便利。同時,大陸方面支援兩岸驗船機構開展合作交流,積極促成互在對方設立辦事處;在設立辦事處前,為驗船人員來往兩岸開展業務提供便利,及時執行檢驗和處理緊急事務。

六、關於兩岸登記船舶

允許兩岸登記的非運輸兩岸間貿易貨物的船舶,從兩岸港口或第三地港口進入對方港口,挂旗方式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規定的船舶識別方式執行。如上述船舶運送兩岸之間的貿易貨物或轉机貨物,應按照兩岸主管部門對直航船舶的管理規定辦理。

七、關於非商業運輸船舶

對兩岸資本的非商業運輸船舶(如:航海教學實習船、海洋科學考察船、工程船、救助打撈船等)進入對方港口,按照《海峽兩岸海運協議》確定的精神,予以支援,按個案方式予以審批。

八、關於《海峽兩岸海運協議》聯繫實施機制

大陸方面的海峽兩岸航運交流協會將進一步加強與臺灣方面相應機構的聯繫,為兩岸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指定人員提供便利的聯絡渠道和服務,及時協調處理《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實施中的相關事務。

九、關於海上安全

       大陸方面將繼續推動兩岸海上安全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加強對口磋商,共同保障海上人命、環境和航行安全,並儘快協商編制兩岸直航船舶共同技術標準和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