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九”後澳門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1999年1月15日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開幕式上代表國務院宣佈)
一、澳、臺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到澳門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在澳門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臺灣居民可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澳門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現行的入出境方式基本不變。為方便臺灣居民出入澳門,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新聞、出版、體育、康樂、專業、醫療衛生、勞工、婦女、青年、歸僑、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臺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臺灣現有在澳門的機構可以適當的名稱繼續留存,這些機構和人員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澳門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澳門的穩定發展作出貢獻。
我們要求臺灣方面順應民心,正視現實,在澳門的活動必須嚴格遵守“一個中國”的原則,決不允許進行“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等破壞祖國統一的分裂活動。我們也要求臺灣在澳門以適當名稱繼續留存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用它來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從事有損澳門安定發展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