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
(1995年6月22日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預備工作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上代表國務院宣佈)
中央人民政府確定的處理“九七”後香港涉臺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是:
一、港、臺兩地現有的各種民間交流交往關係,包括經濟文化交流、人員往來等,基本不變。
二、鼓勵、歡迎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到香港從事投資、貿易和其他工商活動。臺灣居民和臺灣各類資本在香港的正當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三、根據“一個中國”的原則,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空中航線和海上運輸航線,按“地區特殊航線”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間的海、空航運交通,依雙向互惠原則進行。
四、臺灣居民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進出香港地區,或在當地就學、就業、定居。為方便臺灣居民出入香港,中央人民政府將就其所持證件等問題作出安排。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專業、醫療衛生、勞工、社會福利、社會工作等方面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在互不隸屬、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則基礎上,可與臺灣地區的有關民間團體和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
六、香港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之間以各種名義進行的官方接觸往來、商談、簽署協議和設立機構,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或經中央人民政府具體授權,由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批准。
七、臺灣現有在香港的機構及人員可繼續留存,他們在行動上要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不得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得從事損害香港的安定繁榮以及與其註冊性質不符的活動。我們鼓勵、歡迎他們為祖國的統一和保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作出貢獻。
以上各項政策的依據是“一個中國”的原則和“一國兩制”的方針。我們要求臺灣當局認清形勢,面對現實,採取務實的態度,消除各種障礙,不要企圖在港臺關係上搞“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活動。我們也要求臺灣在港的機構和人員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用以規範自己的行為,不違背“一個中國”的原則,不從事有損香港安定繁榮的事。